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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发布时间 : 2008-06-17    来源 : 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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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现就我区组织实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我区共有14个市、县(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平罗县、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固原市]、西吉县、隆德县、泾原县、彭阳县、中宁县、海原县、红寺堡开发区[吴忠市]),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1、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4、报名地点:
  我区现场确认、报名点分别设在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司法局。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3)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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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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