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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08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08-06-26    来源 : 福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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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08年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与对象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福州辖区内的公民。
《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种类和应具备的学历
    1、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能申报与上述学历要求相应的教师资格种类。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教师进修校教师)以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福州市教育局认定机构负责认定。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或申请人。
    2、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时间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自行通知,8月底之前应完成认定工作。9月初将《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统一报送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福州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报名时间定在2008年7月12--16日。
四、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提供的证件和有关材料
    1、毕业证书和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学历证明、身份证、户籍或工作单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
    3、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考试的《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必须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4张,2张用于《教师资格考试准考证》,1张用于《教师资格证书》,1张用于《体检表》(自行贴好);申请人二寸免冠近照2张,用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自行贴好)。相片黑白、彩色均可,相片背后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的申请表)。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由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填写)。
    7、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人体检表》一份(体检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
    申请人填写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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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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