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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武汉工程大学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 2008-05-20    来源 : 武汉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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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原武汉化工学院)2008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经武汉工程大学2008年4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是李杰,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93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流芳大道特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中职高考生。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武汉工程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隶属招生与毕业生工作处)为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电话为 (027)87195649,传真 (027)87194853。网址:http://zbc.wit.edu.cn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考试均须参加由考生所在地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重点线上、一志愿报考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在三个月内可重新进行专业调整,并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符合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若报考我校研究生,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按考生专业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单科成绩不低于150分制的90分者优先录取;若条件仍相同,拟录取专业的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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