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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 2008-04-16    来源 :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中被省人事厅评为“优秀”等次;2005年,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省教育厅评为优秀院校;2006年,在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荣获“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6年,被全国农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盟招聘峰会组委会表彰为“全国农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2007年,在山东农村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新华社山东分社新闻信息中心等12家单位组织的“最受新农村信赖的学校”评选活动中,学院凭借多年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的广泛社会影响和良好信誉,被评为“最受新农村信赖的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学院年度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区市)《2008年高招志愿填报指南》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及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dmyxyzsw.anyp.cn)查询。

第十八条 招生范围:学院2008年面向山东、北京、上海、重庆、江西、湖北、内蒙、广东、广西、安徽、陕西、四川、云南、河北、贵州、河南、天津、山西、青海、辽宁、黑龙江、新疆、福建、吉林、浙江、湖南、海南、甘肃、江苏、宁夏共30个省(区市)招生。

第十九条 招生对象:参加2008年普通高考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科类不限,文、理科均可报考,(对口高职班仅面向参加山东省2008年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的应、往届养殖类、财经类专业中职、职高毕业生招生)。

第二十条 招生条件:不限语种,不限性别及比例,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招生专业、培养层次及学制:畜牧兽医、兽医、兽医医药、兽药生产与营销、生物制药技术、药品质量检测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饲料与动物营养、食品加工技术、经济管理(畜牧业经济贸易方向)、食品检测及管理、宠物养护与疫病防治、畜牧兽医(养禽与禽病防治方向)等;均为专科层次;学制三年(对口高职班养殖类专业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专科(高职)批次填报志愿,按各省(区市)规定的专科(高职)批次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口高职班优先录取相同专业考生),对上线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录满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对进档考生按成绩高低序安排专业,学院将尽量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5.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6.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招办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每学年学费5000元、住宿费500元,均分年度收取。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待遇: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学院独立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并由山东省人事厅签发《就业报到证》;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鉴证的《职业资格证》。毕业生经双向选择,学校推荐就业。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


责任编辑: c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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