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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 2008-04-28    来源 : 福建招生考试网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     院校全称: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二、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三、     校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四、     录取规则

1、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  录取过程中,院校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办理(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录不满再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考生);专业志愿按“志愿清”方式处理(即先按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志愿录取;未录满专业再按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直至录取完所有专业。最后,如果个别专业还未录满,则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录取)。

3、  在院校第一志愿已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4、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5、  报考我院考生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各种指导意见》执行。另外,考虑到医科特点,我校限招色盲、色弱的考生。

6、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五、收费标准

按吉林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标准[吉教计字(2000)68号吉省价收字(1999)24号]执行,学费6000元/年(内蒙古学生5500元/年)。

六、招生计划

详见教育部学生司下发各省招生办2008年招生计划表。

七、学历证书

    颁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八、联系方式

地    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学路      邮编:130118

联系电话:0431—86172678   84559559   84523955

传    真:0431—84559559

网    址:www.dfzyxy.edu.cn

E-mail:    david032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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