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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 : 2008-04-16    来源 :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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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嘉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 [2008]3 号)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以下简称“嘉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厦门大学与厦门嘉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并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嘉庚学院位于厦门大学漳州校区。
第三条   嘉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嘉庚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
第五条   嘉庚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嘉庚学院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协调下,嘉庚学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嘉庚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 120% 以内。
第九条   录取时,专业投档采取“分数级差”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与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值为 3 分,第二专业志愿以下不设级差分。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嘉庚学院的福建省考生(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可享受加 20 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的(不包括报考艺术类),在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享受加 10 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其它加分照顾政策参照《 2008 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嘉庚学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相关细则。
第十二条   嘉庚学院面向全国招收非师范艺术类专业考生,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乐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设计和动画专业考生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设计专业和动画专业优先录取专业成绩合格且文化成绩达到或超过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线的考生。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除报考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外,其余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嘉庚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并参照教育成本收费。收费情况如下:
1 、汉语言文学、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财政学、金融学、税务、法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土木工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行政管理、网络经济学、物流管理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6000 元人民币。
2 、艺术设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18000 元人民币;
3 、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每人每学年学费 200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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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c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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